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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2019-03-1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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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那么,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信用证双到期是什么意思?信用证有哪些作用?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二、信用证双到期是什么意思

  双到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

  双到期的信用证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即使出口方在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最迟装运期的前几天装船出运,出口商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拿到提单向银行交单,从而错过信用证的有效期无法收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进口方改证。UCP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不得超过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实际操作中进口方一般给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单期,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是最迟装运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证给的装运期限很长,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在最迟装运期之前装船出运,并能及时拿到提单交单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修改信用证。例如: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08年9月30日之前,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2008年10月30日。虽然此信用证为双到期信用证,但出口方可以接受。

  三、信用证有哪些作用

  1、对进口商的作用

  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因此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其中,FOB、CFR和CIF买卖合同下装船海运提单是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凭证和买方在目的地据以提货的凭证,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货凭证。

  2、对出口商的作用

  保证出口商凭单据取得货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货后不必担心进口商到时不付款,而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这种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借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以银行引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这就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进行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信誉良好、作风正派的银行可以用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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