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判刑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方式如下:
1.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与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