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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减轻的情节

2019-09-26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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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挪用公款罪跟日常生活中合法的借用公款行为、不规范的使用公款行为、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等非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且还会有很多的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挪用公款罪量刑减轻的情节。

  挪用公款罪量刑减轻的情节

  1、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4、司法解释规定的本罪从轻处罚情节主要集中在案发前退赃上,因此,适用该罪解释中从轻情节的,就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否则即为重复评价。

  5、相关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挪用公款罪与借用公款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行为人和公款单位双方之间自愿合意的结果。

  (2)挪用公款罪一般是行为人采用隐瞒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使用的事实;而借用是根据正当的理由,经申请或者通过协商的方式,取得了单位的同意。

  (3)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而借用公款一般经过了合法的程序批准,也办理了合法的手续,双方之间有借款合同。

  挪用公款罪量刑减轻的情节除了上面介绍的酌定减轻的情况,还应当有法定的减轻情形。在这里小编就不一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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