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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019-04-1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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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书记虽说是基层干部,可是起到的作用却不小,手中掌握的权利也不可小觑,尤其是近几年,基层中频繁出现的“小苍蝇、大贪污”现象。那么,村书记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可以判缓刑吗?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村书记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

村书记是否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挪用公款罪可以判缓刑吗

  挪用公款罪是可以判缓刑的,挪用公款罪缓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挪用50万属于数额巨大,如无其他从轻情节,难以在3年以下判刑,适用缓刑难度较大。

  三、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这是一个存有认识分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适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换而言之,该《解释》系对特定主体,使用人特定条件的限制,没有排他的含义。

  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 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使用的款项性质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公款,但未参与共谋、指使和策划;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公款,使用开始时或使用过程 中才发现是公款;四是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只有第四种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论处,其他三种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可见,该《解释》第八条是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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