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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

2019-04-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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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那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呢?有哪些表现形式呢?具体又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挪用公有国库券(公款不等于现金),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三、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

  1.进行非法活动的。

  (1)不要求数额较大,不论挪用时间长短。

  (2)只要挪出来了就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非法活动才既遂。

  (3)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1)不论挪用时间长短。

  (2)只要挪出来了就既遂。不能认为,只有进行了营利活动或实现了营利目的才既遂。

  (3)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5)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1)超过三个月后归还,仍然成立犯罪。“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在三个月内未还。

  (2)三个月未还时就既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认定的相关内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是共犯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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