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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

2019-04-2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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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具体范围怎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

  1、定义

  公款,即国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2、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

  二、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范围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三、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

  1.挪与用的关系。本罪的关键行为是挪出来,而不是怎么用。挪出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怎么用只是客观处罚条件。

  (1)不能认为,挪而未用就不构成挪用公款。

  (2)由于怎么用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主要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3)挪而未用的,应当认定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是1万元,才成立犯罪。总之,对于此类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挪用公款罪中对公款认定的相关内容,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包括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若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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