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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01-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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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随着也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社会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换才能合理达成。自愿交易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必然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结果。

  自愿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预;二是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以胁迫、强制手段进行交易,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都违背了自愿原则。例如铁路部门卖火车票时强行要求旅客购买旅游券,电信部门安装电话时指令用户购买电话机,都属于这类不正当的行为,都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条款里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一样,都是经营者主体性的体现,只有平等才有真正的自愿,而自愿往往是主体平等的表现。经营者一旦进入市场,不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如何,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基于这一原则,那些在市场交易中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某些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市场分割和封锁,限制商品流通的做法,都是与平等原则相背离的。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一般来讲,公平、公正等属于社会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人们常用它来对某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而且,对公平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充实。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谈得上是平等的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交易条件的公平。交易条件应该是真实的并且交易机会是平等的,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第二,交易结果的公平。交易双方交易以后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大致相当,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形成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往往是由于无自愿可谈,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自愿,所以就没有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秘密窃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故意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商品的各项要素作虚假宣传或说明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各种手段,不劳而获,或者不正当地谋取竞争优势。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蒙上了阴影。

  (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由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行为、虚假标识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强行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若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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