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免赔咨询

婆婆骑着电动车不负责47天的院子……自己花了7000多英镑……司机交了400多英镑……法院和保险公司30天的营养和其他费用1500元。

2020-06-17 20:55: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险消费者遇到保险纠纷时维权:近年来,保监会为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权益,畅通了多种维权渠道。当你遇到保险纠纷时,你知道怎样维权。保监会告诉你不可不知的保险维权方式。


    1.拨打热线。保监会专门开通“12378”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热线提出投诉,可直接拨打“12378”电话,无需加拨区号。
    2.预约面谈。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但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各保监局每月有保险监管机构领导与消费者接待日,具体情况可在各派出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


    3.邮寄材料。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各级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讯地址可在官方网站查询,你可以将投诉材料邮寄至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通讯地址。
    4.网站栏目。保险消费者可以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网站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 职工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残疾赔偿金=湖北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湖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湖北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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