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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

2019-04-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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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是税制的要素之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征收发生时间上的规定,纳税人无限期地延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款征收入库在时间上就没有保障。那么,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是怎样的呢?征收地点又在哪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消费税征收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

  二、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的相关内容,对“消费税的征收发生的时间”的规定主要在《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可以总结为四种情况。若您还有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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