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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2-05-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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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以烧伤的程度大小为主要认定标准,二级烧伤标准是头颈部三等烧伤,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总面积的百分之八,三级的烧伤标准是颈部的皮肤损伤形成了瘢痕,颈部完全丧失活动能力,十级烧伤标准是面部皮肤损伤形成瘢痕,面积大于六厘米。

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流程是什么?

  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然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

  (一)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二)鉴定结果

  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

  2、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重新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复查鉴定

  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伤残鉴定一般有时间限制吗?

  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在伤害完好之前。

  (一)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二)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评定。

  从上文了解到首先进行组织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然后出鉴定结果,再重新鉴定,最后复查鉴定。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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