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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2021-12-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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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破产的,那么同样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需要由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分配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伙企业破产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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