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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

2021-12-1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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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分别是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但最主要的是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破产法不仅仅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等相应的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类型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三、破产程序的进行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破产法不仅仅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等相应的破产程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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