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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

2021-12-1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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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请破产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破产程序进行,如果存在破产终结事由的,那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

  (1)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


  二、破产清算后企业还能存续吗

  已经破产清算完成之后一般不能存续,因为已经注销。

  企业在通过改制重组后,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业,被称为存续企业。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法院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等情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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