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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级别管辖怎样规定的

2019-04-18 16: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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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破产法的级别管辖怎样规定的?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申请材料?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破产法的级别管辖怎样规定的

  一、破产法的级别管辖怎样规定的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三、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1、横向的并列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破产法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的申请材料、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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