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咨询

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企业破产法中管理者的撤销权相同

监视居住
2020-08-25 13:41: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哪些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普通破产债权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所以公司破产后,公司剩余财产需要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之后,才能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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