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商标无效宣告视为商标自始不存在,不能再使用。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受理的时间点不一样,受理机构不一样,后置程序不一样。
商标无效宣告不可以再继续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故,商标被无效宣告,即不用有该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
1.受理的时间点不一样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受理机构不一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后置程序不一样
作为异议的后置程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商标无效不可以追诉侵权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