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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2019-05-0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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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都将最终导致商标权的灭失,但他们是两项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区别是有的。那么,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呢?注册商标无效与注册商标撤销分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注册商标无效?

  1、定义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2、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二、什么是注册商标撤销?

  1、定义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2、商标撤销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典型如“U盘”、“创可贴”、“金骏眉”等等。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当自己想要注册的商标有人在先注册了,又不想换名字,又不想购买过来,那么最好的方法之一就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撤销了之后再自己注册。

  三、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1、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

  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

  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2、处理程序不同

  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

  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一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3、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

  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

  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的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分析得知,注册商标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细致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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