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咨询

我是自媒体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办?可以上诉吗?

商标
2020-01-07 21:09: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同时,商标被恶意抢注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能够支持《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那么才能证明商标被抢注。
    若被控侵权人若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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