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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谁决定

2021-11-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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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合伙企业清算的清算人,当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选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伙企业清算谁决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清算谁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谁决定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三、合伙人的权利范围

  1、组织形式方面。中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2、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3、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4、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类型。

  5、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

  6、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7、质量管理方面。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

  8、协调机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9、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伙企业清算谁决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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