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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清算

2019-09-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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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是一种出资方式,出资人,财产转让都较为灵活的公司组织形式,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所以也成为许多年轻创业者的创业方式之一。那么,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清算?个体工商户适用合伙企业法吗?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三、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只承认营业执照负责人为该经济实体的权利义务人。

  合伙企业,从字面就明确了,是法律认定的以合伙方式一同经营的有效执照。

  当你在以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以及合伙投资人之间的经济问题时,法定上只承认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为该经营实体法定所有人,而合伙投资人之间只是财务借贷关系,不能享有经营实体的利益。合伙企业就能很好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各个投资人在经营实体中的利益和权益,当然也包括义务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是由税务局作为核定税经济体,由税务局核定每年的税收多少,当然经营者主动申领发票另外计算;合伙企业注册,作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会计事务所做收益报表,收益多少缴纳多少。

  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只适用于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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