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一下,我想询问一桩劳资纠纷。目前,我公司任意降低员工的岗位津贴。直到我付了工资,我才发现少了500元。我没有事先协商,也没有事先书面或口头通知
,经过员工多次提醒,公司在两个月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前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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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您属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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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书面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可以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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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