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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

2019-09-25 16: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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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诈骗罪中,涉及到的数额种类较多,如合同标的额、犯罪所得数额、受骗人直接损失数额或间接损失数额等。在共同合同诈骗罪中,还涉及到分赃数额等。那么,到底应以什么样的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下面有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

  在一般的合同诈骗中通常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及行骗数额。

  受骗损失数额是指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实骗数额受是指骗者因受骗而实际交付给诈骗行为人的财产数额。

  行骗数额是指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所预计会达到的诈骗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额。

  关于诈骗的“数额”有三种认定方法:

  一是以其数次诈骗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诈骗数额。

  二是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受骗的损失额)作为诈骗数额。

  三是以行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为自己实际获得的非法所得(即实骗数额)作为诈骗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连环诈骗应按实际未归 还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多次行骗数额,及多次诈骗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如何对合同诈骗罪共犯进行认定

  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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