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咨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1-01-09 14:41: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侵占罪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具体参照盗窃罪,诈骗罪而较之略高,诈骗公司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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