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平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监督合伙企业的事务,查阅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提出异议,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享有表决权,享有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论投资金额的高低,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执行权。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的知情权,是对他们利益的保障。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且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4.表决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表决权,即无论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都享有表决权。比如合伙人甲、乙虽然都没有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然而在决定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时,甲、乙都有权表示同意或反对。
5.撤销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设立合伙企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