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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18-07-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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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起到不可获取的作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的平衡。那公司法必须设执行董事都有哪些规定呢?执行董事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部分内容,方便大家了解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行董事的规定。

  一、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必设机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其条件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执行董事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董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二是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的,则又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等事项与有关董事的规定相同。

  四、执行董事的地位,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对内负责管理公司事务。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股东会相当于人大会议(权力机构),董事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决策机构),董事长相当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法定代表人相当于国家主席。另:经理层相当于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监事会相当于司法系统(监督机构)。

  一般的有限公司会成立董事会,同时设一个董事长;小公司由于股东较少,没必要设立董事会,也就没有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因此,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会在同一家公司出现。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参考法条:《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意:“法人代表”是不规范的称呼,应该是“法定代表人”。

  谁不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成立董事会。这类公司由于权力行使制度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所以成立董事会有着与企业的自我管理和发展。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并无强制要求,可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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