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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2020-01-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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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那么,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二、出生时间的确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然始于出生,则如何确认出生时间即成为重要问题。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当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作为出生时间。关于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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