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股权可以转让的情形: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
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