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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可以补办吗

2020-05-14 1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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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买房不仅只是说可以居住,更多的是这个不动产证的重要性,是对房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难免会有一些粗枝大叶的人会将不动产证丢失,那不动产证可以补办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不动产证内容。

  一、不动产证补办流程

  1、申请登记

  房屋所有人,即不动产证上登记的业主名字,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原不动产证办理处的房管局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不动产证的申请,申请书中要包含不动产证丢失的原因及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位置、结构、面积等相关内容,写好之后到房管局的遗失契证台办理。

  2、备案查档

  将不动产证的信息备案留档之后,并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管局开具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审核,核实后进入下一个环节。

  3、登报声明

  房管局对不动产证业主的申请核实后,会出具一个证明,申请人带上该证明和临时收据到相应的报社登报办理“遗失产权证声明”,进行公告,宣布原证作废。

  4、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该流程是在登报声明发布之后进行的,申请人带上发布声明的报纸和房管局开具的收据回到房管局原不动产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

  5、勘丈入册

  对上述流程无异议者,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房屋测绘所提出申请对房屋进行重新勘丈,绘图,并将勘丈结果交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至此不动产证补办的准备环节正式完成。

  6、登记审查核准

  将所有的资料交由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和最终的审批,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7、发证

  房管局如果审批同意不动产证丢失者的申请,那么将重新为你补发新的不动产证。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二、不动产证遗失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带上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和补办不动产证的书面申请。

  2、所申请补办不动产证的房屋的行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由产权人核对。

  3、不动产证遗失登报证明和登报的报纸样本。

  4、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证明申请人的不动产证确实丢失,而且已经发起了挂失申请。

  5、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等票据证明。这些东西在购房的时候就说过,对办理不动产证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第一次办理还是以后补办不动产证,都用的上。

  6、如果委托别人代为补办丢失的不动产证,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方可,同时要带齐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1、登报费用:由于各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纸不同,登报的价格可能会有所差别,以所在地区的价格为准。

  2、工本费:10元/本

  3、印花税:5元/本

  以上就是不动产证可以补办的相关内容。不动产证是有关房屋权属的重要凭证,所以各位房屋所有权人还是要注意小心的保管,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如果不慎丢失,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就要尽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使去补办。还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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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证明可以补办吗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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