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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2018-07-1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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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股权质押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那么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股权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

  的批准文件。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二)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

  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不以纸质的股票凭证的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要件。原因是既然没有质物转让的可能,也没有权利凭证转让的可能,那么借助登记是必要的。登记之后实际上就实现了将股票交易冻结的结果,因此设质人将无法将设质股票进行交易,从而有效的预防了设质人私下交易股票的可能。

  不过,应当提出的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而《证券法》第32条也基本杜绝了场外交易的可能。[5]因此,非常明显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有方便的流动性,因此对于其股票的质押不同于其它上市公司的质押,而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质押。

  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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