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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07-12 14: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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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那么哪些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哪些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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