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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2019-09-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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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作为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帮助企业缓解自身资金紧张的问题。那么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有哪些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作为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股权质押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你知道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三)在第(二)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一)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二)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三)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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