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以下风险:
(1)股东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