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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罚

2018-07-12 16: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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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损公利私、爱贪小便宜的职工在外出公干时,利用单位的出差住宿和餐费报销政策,多开、空开发票,将虚开部分占为己有,而有些商家也私自同意,甚至以此为招揽生意的噱头,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那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含义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二、虚开普通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三、虚开发票罪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关于虚开普通票罪立案标准,按照两个原则来实施,其一是虚开发票的金额大小,根据一万、十万、五十万三个不同的档次,分别为定罪处罚的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其次按照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确定,超过五千元的即可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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