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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留置担保范围

2019-09-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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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留置担保也是一项值得我们去了解的法律常识。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必不可少的一道保险栓。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双务合同,但是就融资租赁合同所设定的担保而言,仅指对出租人的租赁债权的担保。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称,“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则把“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也列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则留置、定金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方式较为罕见,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方式。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的费用。实践中,留置物的价值并不总是与担保债权等额,因此需要明确留置物担保债务的范围。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依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融资性租赁公司向将用作租赁物的货物的出卖人给付定金,或者融资性租赁公司向贷款人借款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类。所以一般不会讨论融资租赁交易中可能涉及的所有的担保,更不考虑融资性租赁公司自己向他人提供的担保,只讨论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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