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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019-09-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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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来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了三个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出租人: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根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二、通过具体案例厘清三者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暂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法;律教;育/网原创|B就按照A厂的要求进行了购买,B向C支付购买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1.这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

  2.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3.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4.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出钱买下租赁物);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对于融资租赁交易,存在资金与标的物的双重属性,所以不可避免的就是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标的物存在较多复杂的难以预见的风险。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前者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还与一般的与租赁合同不同,前者的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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