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2019-09-2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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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融资租赁实践操作上的经验应当多多借鉴国外融资租赁实践法规以及相关违约责任救济举措作为参考,特别是交易纠纷问题愈发繁杂的情况之下。此外,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制法规,从而保证租赁当事人主体间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加速租赁业健康蓬勃的发展,为国家金融产业实现现代化建设而服务。

  一、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有哪些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每期支付的租金额都有明确的规定。承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币种、数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对于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构成违约。最为常见的是承租人不能按时给付租金,即通常所谓的“欠租”。最高院《规定》的第16条专门指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在实务中,承租人不付租金时,出租人首先进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内,承租人依然没有交纳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2、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设备

  我们比较了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指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物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院《规定》,承租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对此加以特别约定,禁止承租人处分租赁物。一旦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就构成违约,出租方可以依据合同径直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由于使用、保养、维修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坏

  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承担维修保养义务,这是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也有约定。所以当承租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就构成违约。

  4、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上述三种是融资租赁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行为,除此以外出现的承租人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不能履行的情况,承租人都构成违约。

  二、承租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1、 支付全部租金

  所谓支付全部租金,是指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它依约定未到期的租金。在融资租赁的格式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它费用”。

  承租方原本应按期支付租金,可是由于其违约,出租方便有权将期限提前,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全部租金。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期限利益丧失约款”,譬如《借款合同条例》第16 条规定:针对借款人的违约情况,贷款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了限期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的措施。这也是对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即剥夺了违约方原来享有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再履行合同的权利。

  2、收回租赁物,支付损害赔偿金。

  除上述权利以外,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还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当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可以收回租赁物,并另外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未到期的租金减去中间利息计算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租赁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权会发生转移。在面对违约现象之时,应当及时厘清责任形态,从而寻找最切合实际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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