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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借款利息怎么算

2019-03-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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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则接近租赁物的经济寿命,这决定了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较长融资期限的融资方式。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融资租赁借款利息怎么算?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融资租赁借款利息怎么算

  一、融资租赁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实践中,当承租人发生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出租人往往选择加速合同到期,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偿付相关利息损失。在开展融资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应重视从法律合规性上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对其执行的主张有所斟酌,从而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引导实现法律倡导的价值观。

  二、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有哪些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租赁,应界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既然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相互交错,那么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能否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呢?对此,日本已出现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除有特别情事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不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接受,形成为一项判例法原则。而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批评,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如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卖契约应不受影响;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租赁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继续发展变化的交易形式,而非进入了相对的稳定期。因而法律应尊重并反映这一客观现实,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更何况,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约定来实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融资租赁借款利息计算、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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