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申请的条件是,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申请的条件是: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可以调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此外,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在经复议机关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之后,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