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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2018-07-2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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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行政机关按照合法程序做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后,该决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具有深层次的内涵,即该决定是具有稳定性的决定,即没有合法正当事由并且经过合法程序,不得肆意改变该决定的法律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主动自觉的履行该决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就是对于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类型。

  一.具体条文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其他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 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如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处罚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如拒不退还给当事人收取的罚款,就属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一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该条规定体现出当行政相对人不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机关拥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强制性力量。是保证行政相对人按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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