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咨询

你好,行政复议由哪个部门管理?

2021-04-04 07:1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请复议,或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具体要看是什么单位作出的
  • 你好:什么事情?具体内容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