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核查的一般限期?及必须增加的一般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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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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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没有期限,是终身的。无期徒刑是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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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司法鉴定的时间及有效期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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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