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担保法中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2018-11-15 16: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担保法中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担保法中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

  (一)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担保法中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

  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法院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抗辩权主要是保证人的抗辩权类型,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

       如果您还想了解关于担保法的相关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推荐:

 企业应知道的担保法常识

      ◆ 担保法为何要设置反担保

      ◆ 担保法裁判规则中的善意第三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社保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怎么算
退休工资的计算 9999人浏览
社保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怎么算
最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
担保法第一章 9999人浏览
最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
两起个案析担保人抗辩权、追偿权
抗辩权 9999人浏览
两起个案析担保人抗辩权、追偿权
劳动合同书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合同书资讯 9999人浏览
劳动合同书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