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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

2018-12-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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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担保的手段为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含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的担保即定金。定金既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定金的性质其实是很容易混淆的,那么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

  一、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

  《担保法》中对于定金的规定主要是: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用于抵作价款或者进行收回。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合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合约时,收定金的一方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支付应当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来进行约定,并且在定金合同中要有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会在实际支付定金的那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的规定,简单的来说,就是定金对房产交易起到了一个保障作用,购房者买房则需要向卖家支付定金,从而达成交易意向,并且签订定金合同来约定好想事宜。如果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不想购房的话,定金就会归卖家所有;如果卖家单方面毁约的话,就需要双倍支付定金给买家。这样一来,购房定金可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保护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避免临时毁约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约定定金时数额不必过多,定金的支付数额不超过总房款的20%即可。此外,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主要的作用就是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定金的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中定金的性质和内容,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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