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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

2018-12-2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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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不同,但均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

  一、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登记

  在中国,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大家还有什么不懂之处,可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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