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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

2019-05-10 13: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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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在一些交易活动中,为了增加双方的可信度,会有担保方式。担保有物或者是人。其中有个最高额保证,也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的保证。那么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

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

  1、不特定性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

  2、连续性

  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

  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

  4、同质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二、最高额保证的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决算期的确定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范围规定、最高额保证的特点以及最高额保证决算期的确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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