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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2019-06-0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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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由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要求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担保法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担保法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三、担保法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6、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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