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老百姓对什么是留置权,一般不太清楚。但我们在遇到的纠纷又与它有着联系。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合同法和担保法留置权产生区别?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该法规定留置权只产生于保管、运输、与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不适用其他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该条中的债权发生并不一定基于合同关系,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而产生。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在我国的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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