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担保法恶意抵押的认定

2019-07-09 0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不允许出现恶意抵押情形,毕竟恶意抵押就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况为知悉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那么担保法恶意抵押的认定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恶意抵押的认定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认定恶意抵押应以“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为要件,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就成为构成恶意抵押的关键。

担保法恶意抵押的认定

  恶意串通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态为知悉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的情形。“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二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由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为债权人之一设定事后抵押,则可以直接推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不需要其他债权人举证。

  二、担保法恶意抵押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务人;

  2、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3、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即有多个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均有清偿义务时;

  4、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一有恶意串通行为;

  5、债务人因设定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恶意抵押的认定、担保法恶意抵押的构成要件以及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