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有几种方式。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中的留置与抵押有什么区别?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留置担保适用的合同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2、与债权的关系不同。抵押物与所担保的债权无牵连关系,不是所担保的债权的标的物。留置物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其本身就是债权的标的物。
3、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抵押担保可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留置权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担保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一种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成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法律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合同,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也会依法律规定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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