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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保证人具备的条件

2019-08-15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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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在需要向一些机构贷款的时候,是需要看资质的。在个人资质不行的情况,但又想贷款为了增加贷款机会就会需求第三方作为担保,降低风险。那么对于担保法保证人不具备的条件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保证人具备的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担保法保证人具备的条件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保证人的救济途径

  1、如果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了借款,那么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

  (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2、如果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后,发现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自始不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时,必须通过诉讼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而不是简单的自己认为无效就无效。

  三、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保证人具备的条件、保证人的救济途径以及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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